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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4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周天祥与陈启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祥,陈启祥,朱荣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4223号原告:周天祥,男,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陈启祥,男,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第三人:朱荣祥,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原告周天祥诉被告陈启祥、第三人朱荣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天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租金9万元;2、第三人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位于高邮市秦邮路苏中大厦院内众发农贸批发市场的经营权人为第三人朱荣祥,被告陈启祥为朱荣祥之员工,故原告起诉要求返还租金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天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翁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