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晓萍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萍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61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萍,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汉川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7月1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修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晓萍于2016年6月22日17时许,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国泰三村18幢路边,因之前与被害人余某发生矛盾一事怀恨在心,遂用砖头将被害人余某停放在此处的苏E×××××轿车砸坏。经鉴定,该轿车被毁坏部分价值人民币1135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晓萍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破案后,被告人张晓萍赔偿了被害人余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晓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照片,被害人余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胡某的证言笔录,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发票,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被告人张晓萍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晓萍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处罚。被告人张晓萍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晓萍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晓萍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晓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宝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