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邹丙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丙其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517号罪犯邹丙其。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河中法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丙其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邹丙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执行至2034年10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邹丙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5月15日,罪犯邹丙其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8次嘉奖;2015年4月、12月、2016年8月、2017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丙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丙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34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国良审判员 侯秀平审判员 何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