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钟玉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玉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541号罪犯钟玉葵。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揭中法刑一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玉葵犯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4月1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玉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3年7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6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钟玉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罪犯钟玉葵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5年9月、2016年5月、12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玉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玉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