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0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岳建军与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十二分公司、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建军,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十二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001号原告岳建军,男,1971年2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许贺伟,董事长。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十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万兴西路46号。负责人刘文庆,总经理。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戴会生,北京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建军与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十二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建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建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建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