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京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京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324号被执行人吴京泽,男,199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京泽刑事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922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京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并处吴京泽罚金1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玉彦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梁珍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健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