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谢厚林与周海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厚林,周海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748号原告:谢厚林,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娅娟,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海波,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湖北省武当山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职工。原告谢厚林诉被告周海波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谢厚林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谢厚林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厚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厚林承担。审判员 陈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钱文静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