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5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刘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刘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51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710141552。负责人罗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冉景文,该支行职工。被告刘梦,女,1984年8月13日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刘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