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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海、舒玉梅、吴鹏、苗丽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海,舒玉梅,吴鹏,苗丽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469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祖奕博,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溁高,男,系公司员工。被告:安海,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2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舒玉梅,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1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吴鹏,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18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苗丽川,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原告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海、舒玉梅、吴鹏、苗丽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舒玉梅、吴鹏、苗丽川无法联系,需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周心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鸣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