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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新培与王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培,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433号原告:杨新培,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平,住鄂尔多斯市。原告杨新培诉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甄世伟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人民陪审员  刘兰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