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新培与王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培,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433号原告:杨新培,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平,住鄂尔多斯市。原告杨新培诉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甄世伟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人民陪审员 刘兰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