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与赵先飞、麻德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赵先飞,麻德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9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住所地长岭县长岭镇永久东路350号。负责人刘洪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树申,职员。被执行人赵先飞,男,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麻德喜,男,196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与赵先飞、麻德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先飞、麻德喜给付欠款本金5352.67元及利息。2017年7月13日本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麻德喜银行存款用于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执行费已缴纳,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22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昊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