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冀0183民初234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76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为山东省苍山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晋州市人,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因考虑不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