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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冀0183民初234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76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为山东省苍山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晋州市人,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因考虑不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