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海波与董营营、长春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海波,董营营,长春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264号原告:苏海波,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董营营,女,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赵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海波与被告董营营、长春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苏海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凡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XX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