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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海波与董营营、长春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海波,董营营,长春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264号原告:苏海波,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董营营,女,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赵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海波与被告董营营、长春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苏海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凡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XX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