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5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金小明、沈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小明,沈利萍,汪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5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小明,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利萍,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明霞,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上诉人金小明、沈利萍因与被上诉人汪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金小明、沈利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小明、沈利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明贵审判员 黄江平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边佳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