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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能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204号被执行人胡能文,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红城乡。本院在执行(2016)鄂1023邢初13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胡能文的财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另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邓刚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崔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熊绪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