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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进与被告李相宏、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李相宏,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2民初525号原告:徐进,男,1967年2月4日生,汉族,住开原市。被告:李相宏,男,1978年2月12日生,满族,住铁岭市清河区。被告:李玲,女,1986年2月5日生,满族,住址同上。原告徐进与被告李相宏、李玲民间借���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进,被告李相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玲经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7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相宏、李玲于2013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期限二个月,口头约定利息5分,并出具欠据一张,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诉讼费。被告李相宏辩称:从原告借款7万元我承认,都是通过中间人徐宏金经办的,当时有徐宏金、王卫东、尹向东上我家的,一共7万元现金。再一个这些年,原告没有找我要过钱,已过诉讼时效。被告李玲既未做出���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原告徐进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借条一张,旨在证明被告李相宏、李玲于2013年12月3日从原告借款7万元,期限二个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相宏与被告李玲于2013年12月3日向原告徐进借款7万元,约定于2014年2月3日还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给付7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李相宏与被告李玲向原告徐进借款7万元属实,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对起诉的被告徐宏金撤诉,应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相宏与被告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徐进借款7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4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50.00元,由被告李相宏、李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南审���员史书娟人民陪审员  丁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