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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财保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嘉伟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嘉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财保18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钢,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全新街**号**号。委托代理人:刘佳,湖北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嘉伟,男,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人王钢与被申请人陈嘉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鄂0116财保184号民事裁定,并依据此裁定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王钢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嘉伟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中路18号天祥尚府(一期)X栋X单元X层X室的不动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王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易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