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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爱武、詹雅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爱武,詹雅雪,蔡恒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武,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詹雅雪,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恒良,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上诉人张爱武、詹雅雪因与被上诉人蔡恒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17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爱武、詹雅雪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应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所在地不在福建省,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相应级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蔡恒良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张爱武、詹雅雪与蔡恒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因本合同所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案涉房屋坐落于福建省。前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讼争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