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碎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碎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138号被执行人:王碎丰,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因骗取贷款罪、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在白湖分局栖凤监区服刑,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的王碎丰骗取贷款罪、虚开发票罪追缴罚金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碎丰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陈雷雨审判员 袁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晓潇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