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21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871号原告: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71887027。法定代表人:张泷,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梅(一般授权),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系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曾林,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