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青羊第三分社、贠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青羊第三分社,贠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青羊第三分社,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古中寺街18号2层201号。负责人:陈虹,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贠帅,男,汉族,1989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上诉人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青羊第三分社(以下简称全球通旅行社青羊分社)因与被上诉人贠帅、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3909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全球通旅行社青羊分社上诉称,原审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未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全球通旅行社青羊分社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成都市青羊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全球通旅行社青羊分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罗琳珊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