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0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成华区双发建材经营部与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华区双发建材经营部,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0576号原告:成华区双发建材经营部,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富森美家居市场7区9栋9-10号。经营者:刘照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四川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08号9D。法定代表人:石栋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1单元7层709号。负责人:安创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敬,女,汉族,1994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仁寿县。系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在职员工,系一般授权代理人。原告成华区双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成华区双发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华区双发建材经营部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