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森树与肖有福、肖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森树,肖有福,肖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3402号原告:李森树,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肖有福,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肖德华,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李森树与被告肖有福、肖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森树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拟协商解决,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森树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李森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森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凤梅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