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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荣宾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荣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大为,黄宗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2432号原告: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号索特大厦*幢25-6。组织机构代码:69655082-7。法定代表人:钱中明,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陆海军,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荣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渝湖路***号*幢1-28。组织机构代码:56563359-3。法定代表人:余大为。第三人:余大为,男,1985年9月9日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该区。第三人:黄宗菊,女,1961年7月4日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该区。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荣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余大为、黄宗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