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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执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邵晓丹与满洲里市伟达运输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晓丹,满洲里市伟达运输有限公司,杨兴伟,王桂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保32号申请人:邵晓丹,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满洲里市伟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王桂敏,总经理。被申请人:杨兴伟,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王桂敏,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担保人:关宏英,男,1975年3月7日出生,锡伯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邵晓丹申请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邵晓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满洲里市伟达运输有限公司、杨兴伟、王桂敏名下的车辆(详见查封车辆明细单)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杨兴伟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友谊路东、兴达街北一层车库及一、二、三层办公室(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字第113031000201号)及满洲里市兴达街北、友谊路东的土地(满国用(2010)第5号),对被申请人王桂敏名下的位于满洲里市北湖春色3街3幢-02号(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字第113021502174号)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满国用(2015)第019479号)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邵晓丹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内0781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满洲里市伟达运输有限公司、杨兴伟、王桂敏名,房产、土地、车辆。现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