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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立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勋,王力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31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勋,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河北省高碑店市人,现住高碑店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5月14日转刑事拘留,2017年5月3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未检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勋犯交通肇事罪(逃逸),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清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22时24分许,被告人王立勋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期间,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R×××××号五菱牌面包车(乘车人:张某2)沿高碑店市白沟镇北一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徐庄村北路口处时与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张某1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1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王立勋用手机报110后驾车逃逸,后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交警大队认定,王立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1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立勋的家属自愿替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1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29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2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驾车驶离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量刑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家属自愿替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后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力勋犯交通肇事罪(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贾士辉审判员  何志刚审判员  郭艳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