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罪犯葛长颂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长颂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679号罪犯葛长颂,男,汉族,1991年9月2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淮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以���告人葛长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葛长颂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葛长颂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葛长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葛长颂在���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葛长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因犯强奸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长颂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4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