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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执3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蔡国民、强睿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国民,强睿杰,林淑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3执3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国民,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强睿杰,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林淑如,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国民与被执行人强睿杰、林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03执3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宝兴审判员  李 嫚审判员  陈家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翁志鸿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