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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廖长文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361号罪犯廖长文,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以罪犯廖长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原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綦法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认定廖长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共同违法所得301450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6日、2014年8月29日、2015年12月4日三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至2018年9月1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4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廖长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长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雪梅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景闻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