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小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4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小春,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邵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30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小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某、被告人吕小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小春在没有取得客运营运证的情况下,为赚取运费,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从湖南邵阳到温州瑞安的客源,并约定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人民币150元至300元不等的费用。2017年6月29日,吕小春驾驶浙C×××××小型普通客车搭载等19人从湖南邵阳驶往浙江温州瑞安,30日凌晨5时55分许,行至S33龙丽温高速公路往上行(丽水)方向139公里+500米处时,被高速民警发现有超员嫌疑,该车被引导至象溪高速收费站外广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车核载7人,实载19人,其中乘客18人(4个成年人,14个未成年人),属于严重超载。交警遂将吕小春口头传唤至交警总队丽水支队四大队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小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肖某,4、吕某的证言,超员乘客清点单、乘客明细及名单、驾驶人员和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网上查询件、机动车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扣押物品及返还物品凭证,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此外,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吕小春的身份及归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小春非法从事客运营运,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小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叶大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 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