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王际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王际新,刘德洋,刘代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负责人:孙传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伟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际新,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德,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洋,男,198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东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代祥,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东阿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际新、刘德洋、刘代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际新达成和解并依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育颖审 判 员 王玉东审 判 员 李曙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高兴宇书 记 员 丁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