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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祖某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24刑初19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祖某,男。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祖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代理检察员杜诗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底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祖某在自家中先后六次容留马某某(女)、程某某(女)二人卖淫,并通过电话为二人联系嫖客周某某(男)、初某某(男)。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祖某被法库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祖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祖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祖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申岱灵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