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韩斯林与倪大权、倪明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斯林,倪大权,倪明光,薛华斐,安徽铖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339号原告:韩斯林,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大权,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倪明光,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薛华斐,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安徽铖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太阳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830275623。法定代表人:倪大权,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韩斯林与被告倪大权、倪明光、薛华斐、安徽铖友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韩斯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斯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太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