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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余江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1724刑更4号罪犯余江,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大竹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7年7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17)川1724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余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在交付执行中,大竹县公安局看守所以罪犯余江患“艾滋病晚期”为由,不予收监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罪犯余江未感染艾滋病病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余江收监执行。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泓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