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阳与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瑞声光电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12行初26号原告赵阳,女,199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吕红波,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常银,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路行政中心104号楼。法定代表人周仲华,该局局长。被告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法定代表人吴新法,该局局长。第三人瑞声光电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漕路3号。法定代表人吴国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赵阳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及被告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阳负担。审 判 长 陈 文审 判 员 吴焕中人民陪审员 赵荣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王 峰书 记 员 周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