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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孟庆武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553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庆武,男,1957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7年4月1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指控被告人孟庆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敏志、魏华伟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7日10时,公安机关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河南省柘城县申桥乡申桥水厂后院内被告人孟庆武种植有毒品原植物罂粟,后经清查共计1078株罂粟。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送检的被告人孟庆武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庆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朱某1、刘某、孙某、朱某2的证言;4.被告人孟庆武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庆武非法种植罂粟1078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庆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庆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庆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惠勤审 判 员  于鹤凌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段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