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白国春与郭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国春,郭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白国春,男,汉族,1968年0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郭三虎,男,汉族,1966年03月0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国春与被执行人郭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三虎于2017年10月2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白国春474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白国春自愿放弃,且承担执行费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建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