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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湖南广播电视台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广播电视台,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126号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金鹰大厦。法定代表人:吕焕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丽,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号5号楼501-3号。法定代表人:米昕。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日佳,公司员工。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与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广播电视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负担。审 判 长  闵俊伟审 判 员  王力夫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