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泽宏、杨荣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泽宏,杨荣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636号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126号,组织机构代码32794691-4。法定代表人:黎传武,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洋,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嵇海,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牛泽宏,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杨荣木,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牛泽宏、杨荣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撤回对被告杨荣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荣木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荣木的起诉。审判员 钱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