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廖光罗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光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814号罪犯廖光罗,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开,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穗番法刑初字第14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光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廖光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廖光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光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7年4月获得表扬1次;2016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光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光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