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岑壬三与周文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壬三,周文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445号原告:岑壬三,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周文韬,男,199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壬三诉被告周文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岑壬三以与被告协商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岑壬三以与被告协商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岑壬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岑壬三负担(原告岑壬三已预交40元)。审判员 潘景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汤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