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6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梅小平与黄丽虹、林德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小平,黄丽虹,林德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413号原告:梅小平,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黄丽虹,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林德捧,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梅小平与被告黄丽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林德捧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原告梅小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梅小平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