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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梅小平与黄丽虹、林德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小平,黄丽虹,林德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413号原告:梅小平,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黄丽虹,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林德捧,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梅小平与被告黄丽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林德捧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原告梅小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梅小平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