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湘潭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娄炳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娄炳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2086号原告:湘潭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法定代表人:唐焕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英,女。被告:娄炳炎,男。原告湘潭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娄炳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湘潭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以被告已缴纳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湘潭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