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1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晓梅与王月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梅,王月忠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261号原告:王晓梅,女,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住吉林省乾安县。被告:王月忠,男,1979年10月27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王晓梅诉被告王月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月忠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王月忠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晓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继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