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尹某1与尹某2、包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1,尹某2,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尹某1,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尹某2,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包某,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尹某1与尹某2、包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事项为将位于怀化铁路公安处北岩村21栋205住房一套过户至尹某1名下,现申请执行人尹某1了解发现,上述房屋两证不齐全,暂时办理不了过户手续,特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怀鹤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宏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