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世民与张殿才、陈国有、陈殿生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民,刘炳和,陈殿生,陈国有,张殿才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580号原告:刘世民,男,1974年7月4日生,住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波(系原告妻子),女,住德惠市。被告:刘炳和,男,1959年1月12日生,住德惠市。被告:陈殿生,男,1942年7月26日生,住德惠市。被告:陈国有,男,1947年6月12日生,住德惠市。被告:张殿才,男,1945年3月12日生,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民与被告刘炳和、陈殿生、陈国有、张殿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民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世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世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刘世民负担;邮寄费280元,由刘世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