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81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詹美鹃与被告谢正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美鹃,谢正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1236号原告:詹美鹃,女,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谢正木,男,1946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詹美鹃与被告谢正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詹美鹃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詹美鹃以重新调取证据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美鹃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詹美鹃负担。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灵芝(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