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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7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与抚松融钢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抚松融钢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767号之二原告: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枫材,原告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费奇男,原告单位职员。被告:抚松融钢供热有限公司。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与抚松融钢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吕志成审判员  孙 桐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宝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