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3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玉良与周新华、陈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玉良,周新华,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370号申请执行人:钱玉良,男,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伟明、田辉,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新华,男,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陈霞,女,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玉良与被执行人周新华、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新华涉案较多,均未有效执结。承办人至被执行人所在地苏州市相城区莫阳社区调查,据该社区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周新华、陈霞在外欠债较多,已于多年前出逃躲债,目前见不到人,亦无财产可执行。本院虽查获被执行人周新华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家园8幢505、506室房地产两套,但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5日、2016年11月3日分别作出(2016)苏0507民初492号、(2016)苏0507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述房地产分别归张俊及黄志宏所有。另已查封周新华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的汽车两辆,但因无法实际扣押到位,故上述财产均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获被执行人陈霞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周新华、陈霞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亦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无法扣押到位而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潘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