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刘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刘小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39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5号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903427953U。负责人严志明,行长。被告刘小林,男,汉族,1958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诉被告刘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以被告刘小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响水路13号2单元8-2在本院辖区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被告刘小林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申请金穗信用卡,双方确认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九条9.6约定:“甲乙双方在合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甲方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5号1幢1-1。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上述约定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本案应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洪泉 微信公众号“”